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房屋租赁合同遵守一般的合同格式,合同内容应包含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所租赁房屋的情况以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即主要包括房屋地i址、居室间数、使用面积、房屋家具电器、层次布局、装饰设施、月租金额、租金缴纳日期和方法、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租约等。我国《合同法》*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承租人与出租人就房屋租赁的相关权利义务达成一致合意,从而签订的协议。
房屋托管是房屋产权所有者对房屋使用权以契约形式让渡给房屋经营单位,房屋经营单位对房屋使用权商业化的一种过程。
房屋产权所有者将房屋委托给房屋托管单位并签订委托合同受托方将房屋保洁增置
家具家电后寻找租客合同期内由房屋经营单位代收房租水电费煤气费物业管理等费用并
按合同约定将租金打入业主或业主*银行帐户,受托方承担中途租客退租风险受托方靠收
取业主的管理服务费和房客的家具家电租赁费盈利依靠自身的专业房屋管理经验来抵抗各
种风险从而达到业主与受托方互惠互利,共同增值的目的。
房屋托管业务起源:
房屋托管业务的渊源是20世纪初上海、广州、中国香港等地的房屋包租业务,即:包租人从业主手中将房子包租过来,租期限视情况从1年至3年不等,包租人与业主签订包租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向业主分期或一次性支付房租,一般情况下,包租人向业主支付的房租比包租人向率租人收取的租金略少,而包租人的收益恰恰是这一包一租”之间的差价。这种差价既符合罗马法系、又符合大陆法系、更符合英美法系规定的商业收益,其实质是业主通过包租规避了空租的风险,从而将空租的风险转嫁给包租人,而包租人在承担这种风险的前提下依靠广泛的信息收集渠道和对租质市场的深入了解,较 大限度地压缩自身风险,从而将包租与出租之间的利益较 大化,这部分利益就是各法系所共同承认的商业风险收益,而包租人所扮演的角色就是现在的经纪公司,即使从当今中国大陆法系和日本法系的角度进行评判,包
租人的这种商业收益也是无可质疑的。现在市场上的房屋托管业务的核心内容与早期的包粗业务并无不同。